
桃園市龜山區復興二路6號1樓 Tel: (03)328-8833 E-mail: service@ncc.com.tw LINE: @nccs
本網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
緒言
果老論星命,其法盡在〈先天心法〉數語: 「先觀主曜,次察身星,當以二十八宿為本,十一曜為用,尊莫尊乎 日月,美莫美於官福,貴賤定格,貧富論財,賢愚識其高卑, 壽夭究其元氣,此先天之大要。」
「先觀主曜」,乃「以度主為是,宮主為非」。 所言之度主,乃命宮中日之同絡也!故以此為本,首先在於找出 命度是日、月,抑是金木水火土,以之配合命主所生之時到底是晝, 是夜,以及季節月令之關係,而與此相關者,不外乎三:
五行之氣之相生相剋。
命度主與命、田、妻、官四強宮之關係,次及福、男、財,再其次則為遷移。
星象之格局及氣勢。
尊莫尊乎日月,「官朝陽,福隨身」則美矣,〈靈台星格〉 一節論貴,<賤格>論賤,<星格貴賤總賦>補二者不足之處。至於〈八格賦〉 則臚列貴、富、貧、賤、壽、夭、賢、愚之特性。
鄭希誠所傳之四十星案無一不將其論星命主題環繞於、及之上。
〈案一〉火助月之輝,不宜水旺,得土之遏水之勢是需要強調之點。
〈案二〉之命度為火,不宜水旺,得土之升殿以援之。
〈案四〉火月同宵,不利見水旺,水洩氣於角木,有利於火助身命也。
〈案十八〉火旺以化木氣之盛,使不傷命度。
〈案七〉官為命、為水,福為金,金水朝陽命主朝陽,終必富貴;
此為上述之重點。
〈案十六〉中土為祿、為福,得火之生(火為命宮主,以己之力生之),月為身,金為財……無一不得其所。
〈案三十一〉之火為命、為財,月為身、為母,各得其所。計為權、為福,水為宅、 為姻,不離本垣。〈案十四〉官祿從陽,命必貴,命主為日,則倍佳矣 官祿從命主而不捨也!
至於則比較易見:
〈案二十〉之命主晝生,羅計截諸星於東南,諸星拱命而行,命主朝陽。
〈案三十七〉七政連珠拱命。
〈案二十二〉一星滿用,土星生命度主(金),土為官、為福。
〈案二十三〉命度主是水,水近陽,「玄武引駕」。
〈案二十五〉之命度為室火,夜火在天門,乃「北海挑燈」(果老二二四)││筆者評此案為「天火同人」 (《鄭氏星案新詮》)。
〈案三〉之八殺朝天。
〈案三十六〉以火為命度,見「朱雀捧銜」。
其實,將區分乃權宜之法,在星盤上可能三者同時出現,在於如何 衡量輕重而已,而在其間,定四時、分晝夜,亦在斟酌之內。要明白 的是,命度主是帶有「量度」的意思,譬如說,〈案三十六〉之命度若 不是火,格局中便無朱雀捧銜了。〈案四〉之身度主是月,命度主也 是月,適逢「火月同宵」星象,此乃全星盤之中心。在看星象中, 命度主與身度主兼而用之,至於運程上之限度則用命度而非身度。 關於命宮宮主,於論星格上則用於五星、日月、四餘之關係,偏重於 及(案<一><二>)。
果老有觀星要訣二十四秘,可惜不用實例作示範,致使五百多年以 來此門學問多被誤解,實乃可惜!「怒失令」屬「論四時」,「壽令泄」 與「忌斷躔」息息相關,二者均言及廿八宿躔點與星之關係。 「辨陰陽」可納於「晝夜」之內。至於「推遲留」,星曆上均已註明, 因此,「伏逆」亦不必「考」祇要知道退行之星是否在旺廟受生之地, 退到那一宮(有星在之宮)便成。
果老一書強調命、財、田、官、福,《鄭氏星案》之喜忌星格無不 環繞在這些主題上;至於女命,則以夫子為重。
〈案十五〉中鄭希誠指出火土相生,是福生命財,
〈案五〉有官福殿垣,〈案二十〉日月夾田命,注受、卦氣、斗杓之著重處亦是如此。所忌星格則是指不利命、 財、田、官、福者,甚至妻、男、遷移亦在考慮之列。
〈案三十一〉土木對剋是官剋福,
〈案三十二〉水火相刑是閒宮主剋男宮和官祿宮主。
〈案二十二〉火孛臨田乃田宅動搖之凶象。〈案九〉有水漂白羊,妻宮破也!用此種方法去列明喜忌之格是為了醒目。
〈案三十一〉之官剋福是說:「凡官星如損所用之星,則為不吉。若剋田財,必由此以破家傷財……傷福元,必因之而虧福……。」